怀孕女子被公司辞退事件回顾,女子不服,公司

摘 要

  众所周知,现代女性既要兼顾家庭又要兼顾工作,在怀孕等特殊时期也难例外,因此《劳动法》特别赋予了孕期女性以权利保障,明文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不明理由开除怀孕的女员工。

众所周知,现代女性既要兼顾家庭又要兼顾工作,在怀孕等特殊时期也难例外,因此《劳动法》特别赋予了孕期女性以权利保障,明文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不明理由开除怀孕的女员工。有了这项劳动法保障,使众多怀孕的职业女性避免成为企业利益思考下的牺牲品。当然也有很多人利用了这项法律权益,在明知怀孕的情况下去企业应聘,到熬过试用期、签署正式合同时宣布怀孕,从而心安理得地获得优待。这样恶意隐瞒怀孕事实的情况,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损失。

日前郭女士和媒体联系,称自己就职的公司在知道她怀孕之后恶意开除她,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的相关规定。希望可以借助媒体的监督力量,帮其讨回公道。

在今年5月5日,郭女士通过应聘的方式获得了当地一家企业的财务岗位试用资格,试用期为一个月。在5月20日左右,刚刚入职的郭女士意外发现自己怀孕,依据郭女士老家的习俗,在怀孕的最初三个月是不能够将这一消息分享出去的。因此即便知道自己已经怀孕,郭女士也没有向公司报备此事。

6月4日的时候,已经通过实习期的郭女士主动找到了公司的人事主管,想要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。人事主管给予的回复是不用再重新签订合同,试用期合同就有效。6月16日,公司为了提高团队协作力,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团建。团建时,郭女士跟要好的同事说了自己怀孕的事,没想到第2天她就收到了公司的开除通知。

而这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落款的时间竟然是6月4日。依据这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内容来看,郭女士并未通过公司的试用期。但实际上郭女士在6月4日之后仍然在该公司上班10多天,期间也没有人通知她试用期未通过。显然公司把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定在6月4日,是想要通过这种时间差的方式,推脱责任。

郭女士觉得公司就是在知道了她怀孕的消息后,不想要让她享受怀孕期间的权益,因此"耍花招"将她赶出公司。该公司给予的回复是,郭女士并未通过公司的财务岗位试用期,目前公司已经为其提供了调换到另外一家企业的机会,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因为知晓郭女士已经怀孕。

郭女士对于公司的单方面说辞并不认可,要求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。面对郭女士的要求,该家公司并不让步。在无法协调协商的情况下,记者只能帮助郭女士将这一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,希望他们能够依据《劳动法》要求,协助郭女士解决这件事。很多网友在了解这件事情之后,都觉得郭女士有刻意欺骗公司的嫌疑,对此你怎么看呢?

qyanglu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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